《111年4月27日更新》 一、依據本局111年4月27日新北教社字第1110361816號公告、教育部111年4月12日修正發布校園因應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流程及111年4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998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日疫情升溫,為維護本市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安全,本局制定「新北市補習班/課照中心確診個案處理流程圖」,提供補習班確診案例進行後續作業。 三、倘補習班有學生確診,請主動聯繫確診學生之學校,並請提供密切接觸者名單(含跨校學生)予學校彙整,並請依「新北市補習班/課照中心確診個案處理流程圖」辦理,與學校保持良好聯繫,請勿對外公告確診學生及學校個資。 四、本次指引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其他規定請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 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查詢下載。 (二)補習班應設有防疫專責人員,負責從業人員及學生名單造冊落實分流機制。 (三)本市暫停實體課程現行規範如下: 1、倘教職員工及學生經「匡列居家隔離者」,該員須於居家隔離(含自主防疫)期滿後確認篩檢結果陰性方能至補習班上課,並進行環境清消。 3、復課:個案就讀班級暫停實體課程天數期滿即可恢復實體課程,惟密切接觸者須快篩陰性方可到班。 4、曾確診個案如需返回補習班上班(課),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5、前述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五、如有問題,於周一到周五上班日9:00-17:00逕洽區承辦。總機:(02)29603456,分機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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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
1110426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營運指引.pdf
1110426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宣導事項檢核表.pdf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出現確診個案注意事項(修).pdf 班名單範例.xlsx 人數統計(公式範例).xlsx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健康關懷問卷.pdf 短期補習班從業人員(未)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docx 退費標準 衛教宣導海報.pdf 補習班課照中心確診個案處理流程圖053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