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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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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所稱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 三、教育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宗旨目的。 (二)遵守法令。 (三)利益迴避。 (四)誠信務實。 (五)財務透明。 (六)資訊公開。 (七)自主管理。 四、教育法人依前點規定所定之誠信經營規範,其範本如附件。 |
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範本.pdf |
依本府112年8月4日新北府教社字第1121508438號公告「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金額限制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管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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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1條第3項及第24條第3項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500萬元;其中現金比率,應達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百分之百。 (二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如下: 1.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100萬元。 2.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一定金額為500萬元。 3.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者,一定金額為1,000萬元。 (三)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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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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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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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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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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