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二、報名時間:110年8月30日(星期一)至110年9月17日(星期五)止;採通訊報名方式:報名截止日
至110年9月15日(星期三)止。
三、考試日期:1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四、檢附考試簡章、報名表及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