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0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及本局110年9月7日新北教社字第1101639311號函(諒達)續辦。 二、為清楚明訂國、高中(職)學校可送件作品數,爰依據110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及本市往年學校送件情形,修訂規定為「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選送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各組作品各1至5件;如設有美術(工)科(班)組(包括藝術與設計類群)之學校,可另送1至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