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30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5439號函辦理。
二、自111年12月1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取消室外空間及室外場所應全程佩戴口罩之限制,惟相關人員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如屬致詞、演講、講課、拍攝個人/團體照或進行吹奏類樂器、唱歌、舞蹈或從事運動等課程時,得免佩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三、有關班舍出入人員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應佩戴口罩。各班得視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入班時仍應配合各班進行相關健康監測方式、手部衛生。
四、本局重申,全體教職員工生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應全程佩戴口罩(除依指引之規定得暫時拿下口罩),本局將持續查核,倘查有未依規定落實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五、請各班、中心並務必嚴格執行各項防疫措施,盡速做好準備,與政府部門、學校齊心抗疫,保障親師生及市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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