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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請各短期補習班人員,依法落實知悉通報事宜,請查照。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53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第9條第10項、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7條及教育部108年2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080014463號函辦理。

 

二、查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080014463號函,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視為此類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51條之情形;(五)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三、次查補教法第9條第10項及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7條規定,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補教法第6項各款(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行為之一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為加強落實對兒少安全之保護,請各補習班人員如發現班內發生上開相關情事(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及各類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包含對兒少不當對待、不當管教、使兒少遭受身心傷害、過失造成兒少傷害等情形),依法應於24小時內,同時上「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通報社政單位,並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台」填報「偶發事件通報表」通報本局;若有查獲未於時限內落實通報者,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及補教法第9條第13項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五、檢附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發生兒虐事件知悉通報一覽表1份。

附加檔案: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發生兒虐事件知悉通報一覽表.pdf
1112494810.pdf
於 2022-12-26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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