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0日臺教社(一)字第1120001387號函辦理。
二、基於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時數已記載於聘僱契約書,爰修正旨揭規定,雇主無須再另行檢附「外國專業人才之每週課程表」。
三、檢附勞動部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