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10月30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22102943號函辦理。
二、為迅速撲滅病媒蚊,避免疫情擴大或出現其他登革熱病例,本府衛生局於接獲個案確診後之48小時內,針對確診個案住家半徑50/100公尺之住戶執行緊急化學防治滅蚊作業,衛生所於前一日即通知劃定噴藥範圍內的住戶應配合之事項,並於住戶門口張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登革熱緊急防治通知單」(附件1),請民眾配合入戶孳清及噴藥作業,先予敘明。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上開區域之住戶接獲衛生單位須入戶通知後,須於噴消當日將家中物品收妥,家具、食物等適當覆蓋,關閉火源及電源等收拾作業,並於噴藥後消1小時後打開窗戶通風,再以濕布擦拭物品表面及家具等後置作業,爰該民眾得於戶內噴消當日於現場向衛生所防疫人員申請請假證明(附件2),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1日。
四、檢附登革熱化學防治注意事項圖卡(附件3-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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