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2968號函辦理。
二、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112年5月1日防疫降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13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仍請貴班配合以下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
(二)貴班各室內空間與公共設施,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三)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入班上課。(註:併發症(中重症)須經醫療院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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