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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轉知本府警察局將於113年12月1日啟用區間測速科技執法設備偵測取締省道台2線73.7K至79.6K、台7乙線5.3K至8.1K(皆雙向)車輛超速事宜,請轉知所屬人員知悉。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2日新北警交字第1134566341號函辦理。

二、說明:

(一)預訂於今(113)年12月1日起,省道台2線73.7K至79.6K(速限60公里)及台7乙線5.3K至8.1K(速限40公里)等2處路段雙向啟動區間測速執法範圍,故提醒用路人行經該等路段時應按規定速限行駛,勿貪快、勿違規,共同護護交通安全。

(二)另原建置於本市瑞芳區汽車路9號(觀海亭旁邊,往老街方向)交通科技執法設備(取締違規停車行為),經遷移調整設置於瑞芳區汽車路34號前(公車站亭路段,往瑞芳方向)取締違規停車行為,該執行設備亦同步於12月1日啟用執法。

(三)有關科技執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續裁罰事宜,說明如下:

1.如車輛所有人收到科技執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對裁罰有疑義時,可逕洽應到案處所查詢。

2.車輛所有人對科技執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認有不服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提出陳述,如對陳述結果不服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附加檔案: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宣導事項1131113.pdf
於 2024-11-13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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