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13年12月23日技管字第1131502294A號函辦理。
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9條之1規定略以:「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證書:一、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第一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如附件)。
三、邇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接獲民眾檢舉,疑似有現任監評人員至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擔任授課講師,從而違反前揭「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之規定。為確保技能檢定公信力及應檢人權益,請貴班避免聘任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擔任補習班相關職務,俾杜絕技能檢定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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