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近期接獲補教業者以罰款作為管教之作施,涉及不當管教學生行為,爰重申「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附表1之「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其他違法處罰,包含涉及刑事法律之公然侮辱、誹謗、強制、恐嚇等行為,及違反與教師專業倫理相關之行政法規(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違法行為等,其中,對學生罰錢或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涉及不當管教行為。
二、請各補教夥伴參照上開法規及附表內容,向教職員工宣導法規內容及落實正向管教,不得以任何形式之體罰及不當言語作為管教學生方式,另加強教師之學生管理及衝突事件處理知能,以正向語言積極與學生溝通,建立學生正向及正確之價值觀。
三、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以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可至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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