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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重申請貴班確實填報及更新現職與擬聘教職員工名冊(含外包承攬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152402015C號函辦理。
二、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及第9項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下稱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亦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合先敘明。
三、為維護教育場域與學童乘車之安全,請貴班務必落實至本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HTTPS://LLL.NTPC.EDU.TW/CRAM/)確實填報、定期確認及滾動更新資訊。其中職員工名冊:應包含班主任、專兼任教師、行政人員,以及外包、租賃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隨護人員等全體在職人員。
四、另貴班倘有使用學生交通車需求,應備齊相關資料送本局審查,相關資料可至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S://LLL.NTPC.EDU.TW/)>補習班>學生交通車管理項下查詢。
五、本局已將前開填報情形與教職員工名冊實名制、學生交通車管理等事項列為年度不定期稽查與跨單位聯合稽查之重點管考項目。倘查有違規情事,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裁處,以保障兒少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六、檢附上開函文供參。

附加檔案: 1150717臺教社(一)字第1152402015C號函.pdf
於 2026-07-21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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