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偶發事件處理知能,以降低事件衍生之效應及傷害,爰於105年10月14日訂定「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偶發事件處理流程實施計畫」,使本市各補習班及中心突遇偶發事件時能遵循本通報機制落實通報,俾利本局掌握本市各補習班及中心之突發狀況,以便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二、偶發事件比照「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依屬性區分為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一般偶發事件。
三、 緊急事件:
(一)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
等,且須本局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本局及時知悉或各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自行宣布停課
者。
(三)逾越各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本局協處之事件。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五)通報時限: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並於二小時
內至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下載偶發事件即時通報表(如附件二)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局(以下簡稱即時通報),並
電話通報所屬學校學務處。
四、法定通報事件,依輕重程度區分甲級、乙級、丙級:
(一)甲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二)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三)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請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本實施計畫依時限進行通報。
(四)通報時限:應於知悉後,透過即時通報及電話通報(本局及學校),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丙
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五、一般偶發事件: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且宜報主管機關知悉之偶發事件。應於知悉後,透過即時通報及 電話通報(本局及學校),至遲不得逾七日。
六、請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本實施計畫通報類型依限向本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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