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三、為保障民眾權益,請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附件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並填妥自主檢核表(如附檔)送至本府教育局備查(寄件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0樓 林育瀅收 或 傳真至29660844或mail:AH3701@ntpc.gov.tw)。
四、請各中心於中心內公開揭示貴中心訂定之處理措施,並依措施內容辦理,本案執行情形將列入稽查重點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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