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請各補習班從業人員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並自111年5月24日至111年6月10日上網填報補習班從業人員第3劑疫苗接種情形,請查照。

一、教育部111年4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998號函、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運指引。

二、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公告強化24類場所(域)工作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補習班從業人員應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相關防疫指引於111年4月27日公告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及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重申規範如下:
(一)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為瞭解補習班從業人員第3劑疫苗接種情形,請補習班自111年5月24日至111年6月10日至本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https://LLL.NTPC.EDU.TW/CRAM)填寫新北市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疫苗施打情形調查表,詳細填報步驟請參閱本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之最新消息,請各補習班確實填報,如未填寫者後續列入稽查優先對象。
四、請補習班持續落實防疫指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局得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附加檔案: 1110957112抄本.pdf
(上傳附件)新北市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疫苗施打情形調查表操作步驟.pdf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教科 管理者 於 2022-05-23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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