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依本府113年5月1日新北府教社字第1130821342號公告訂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所稱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 三、教育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宗旨目的。 (二)遵守法令。 (三)利益迴避。 (四)誠信務實。 (五)財務透明。 (六)資訊公開。 (七)自主管理。 四、教育法人依前點規定所定之誠信經營規範,其範本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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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範本.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