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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或公函(僅需檢附1份)
二、最新助章程影本。(內容蓋有本府印信)
三、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董事會議紀錄。(紀錄應載明遷址原因及新址)
五、新會址不動產所有權狀證明、租賃契約或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有權使用場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
1.以上文件請依序排列後裝訂成一式(裝訂線於左側),並檢附一式3份。
2.文件屬影本部分,請於文件右下角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董事長印章。
新增日期:2020-01-21
更新日期:2023-12-28
點閱次數: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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