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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機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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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培養失業者一技之長,提升其就業能力,協助進入職場。
二、參訓資格
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五)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上列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1.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2.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中心、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3.  適應期,係以開訓日起至遞補截止日之前一日止計算。但遞補學員之適應期,比照開訓當日報到學員之適應期天數計算。
4.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中心、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者,不在此限。
三、報名方式
(一)非自願性失業者:至本府所屬就業服務站(三重站、板橋站、中和站、新莊站、汐止站、淡水站、新店站、樹林站),持推介單至辦訓單位繳驗資料及證件辦理報名手續。
(二)新住民失業者:持本國籍配偶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至辦訓單位繳驗資料及證件辦理報名手續。
(三)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需檢附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至辦訓單位繳驗資料及報名相關資料辦理報名手續。
(四)自願性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失業者: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查詢列印。並檢附相關證明身份別文件、投保資料表至辦訓單位繳驗資料、費用及證件辦理報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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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新北市境內) 或 02-29603456分機2590
傳真:02-296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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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時間:8:30~12:30 13:30~17:30 (固定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