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135615號函辦理。
二、考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服務對象為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基於國人對於食材來源之重視,請參照「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供應膳食其食材應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應採用國內在地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