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係永久存立之公益法人,其設立必須慎重,故法律係採許可主義,本局辦理教育基金會申請設立案,亦不例外,是否同意設立,需考量各項情況而定,並非申請及必然同意設立。
在手續方面,目前本局受理之申請案以個案簽報,惟審查項目繁多,舉凡設立宗旨、目的事業、董事會組織等是否適宜、合法均在審查之列,如涉其他局室或單位,亦須加會各該機關提供意見,又基金會係永久性之公益法人,其捐助章程需作最完備之訂定,並符合各相關法令規定以昭慎重,並免當事人日後修改之困擾。
因此各項有關申請文件均需申請人於事前審慎規劃擬定,務期適法合理,有未達周善者,則須發還申請人再作修正,致常有公文多次還往,廢日曠時之情事發生,于公于私均屬不便。
有時從受理申請至核准成立均須數月左右,此乃勢所必至,敬祈諒察。因此我們期望如果您在送件申請之前先至本局承辦課先行溝通、討論,可能有助於釐清不必要的誤會並節省審核與公文往返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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