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設置社區大學依據與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二、社區大學設置方式:
三、文件項目:
-
1、辦學計畫書:
- 應敘明申請單位之專業能力、具體經營事項、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期效益等項目。(計畫書包括辦學目的、場地規劃、財務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經營管理、環境設備等)
-
2、法人簡介。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5、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四、評選審核要件:(參考項目)
-
(一)組織健全性。
(二)專業能力(含師資、課程等)。
(三)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推展服務相關措施。
(五)經營計畫簡報內容。
五、招生:社區大學每年招生二期,每學期開課前一個月應將招生簡章(含課程表)報本府備查後始能招生。
六、評鑑:本府對於設置之社區大學,應進行定期辦理校務評鑑,並作為續辦及核與獎勵費之依據。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教科涂毓容、聯絡電話:29603456轉2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