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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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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委託設置社區大學依據與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二、社區大學設置方式:

  • (一)由本府設置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二)參與評選者應於本府指定期限前,提出辦學計畫書申請,計畫書包括辦學目的、場地規劃、財務規劃、課程規劃、師
  •       資規劃、經營管理、環境設備等事宜。
  •  (三)前項委託,以公開評選之方式辦理,並經本府審核通過始得為之。

三、文件項目:

  • 1、辦學計畫書:

  •     應敘明申請單位之專業能力、具體經營事項、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期效益等項目。(計畫書包括辦學目的、場地規劃、財務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經營管理、環境設備等)
  • 2、法人簡介。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5、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四、評選審核要件:(參考項目)

  • (一)組織健全性。

    (二)專業能力(含師資、課程等)。

    (三)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推展服務相關措施。

    (五)經營計畫簡報內容。

五、招生:社區大學每年招生二期,每學期開課前一個月應將招生簡章(含課程表)報本府備查後始能招生。

六、評鑑:本府對於設置之社區大學,應進行定期辦理校務評鑑,並作為續辦及核與獎勵費之依據。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教科涂毓容、聯絡電話:29603456轉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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