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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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設立計畫書)(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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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才藝班、家教班、課輔班、國名、地名或oo中心為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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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書及共同設立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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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者檢附,合夥契約書須經公證;設立人有2人以上者,推舉1人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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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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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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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託第三人申辦者,應附上短期補習班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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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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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託第三人申辦者,應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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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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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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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與申請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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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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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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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課表(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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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安排不得為補習班學生其學校日常上課時段。
(非在學學生之補習班課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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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教學時數(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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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表(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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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列教材名稱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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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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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目錄表(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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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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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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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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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所有人員之詳細資料。(設立人、班主任、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皆須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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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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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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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明文件(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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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經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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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習班設立人不具現職軍、公、教及在學學生身分切結(註明身分證字號)。(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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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人2吋大頭照2張隨件附上(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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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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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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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明文件(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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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經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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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習班班主任不具現職軍、公、教及在學學生身分切結(註明身分證字號)。(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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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班主任專任切結書。(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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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不受應由本國人擔任限制之前提:非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核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為成人,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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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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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教師及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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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職員工均應檢附身分證、學經歷證件文件影本(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技藝科教師應檢具該項技能證明文件或相關科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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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補習班教職員工不具現職軍、公、教身分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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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習班教職員工是否具多數國籍身分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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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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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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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員皆需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證明,並留於班內備查。
(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時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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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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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教職員工非不適任人員切結書(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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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員須切結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新北市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規範之不適任人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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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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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員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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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舍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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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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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舍位置略圖(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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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清楚可辨識道路及班舍之相對位置。(建議使用網路地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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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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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舍使用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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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舍自有者,應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班舍租賃或無償使用者,應附租賃
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2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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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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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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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班址所有權人(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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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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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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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舍平面圖(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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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明教室面積(總和需大於30平方公尺)及用途,如辦公室、oo教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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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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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室內
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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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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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變更用途事項請洽本府工務局。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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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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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文件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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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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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文件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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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室內
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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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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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變更用途事項請洽本府工務局(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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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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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平面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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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合格建築師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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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消防平面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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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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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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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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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本府消防局申請,並提供最近一年之證明文件(申辦當年度變更建築物使
用執照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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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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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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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並提供最近一年之申報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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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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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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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門面、門牌號碼、招牌、室內情形,需用相片紙或護貝並貼在A4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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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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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不使用切結書(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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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建者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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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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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爐/熱水器不使用切結書(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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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舍內有廚房、瓦斯爐、熱水器設置空間等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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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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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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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填寫部分內容並用班印,可至本市教育資源網下載範本及填報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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