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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社會教育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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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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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注意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

一、師資資格及外籍教師申請

(一)、文理類教師:​

 1、專科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明者

 2、曾獲聘專科以上學校社團老師

 3、其他相關資格(如任教科目之相關證照、比賽獲獎紀錄、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等)

(二)、技藝類教師:

1、高中職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證明)相關科系畢業。

2、曾獲聘專科以上學校社團老師。

3、其他相關資格(如任教科目之相關證照、比賽獲獎紀錄、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等)

(三)、外籍教師:在臺工作服務網

(四)、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專區

二、補習班班舍及設備相關注意事項:

(一)、設立補習班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最多不得逾60人

(二)、補習班班址應專址專用、具備獨立門牌

(三)、核准作為補習班班舍用途之空間(不含違建空間)內應設置安全及衛生設備,並標記於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中。

(四)、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三、其餘未盡事項請逕行參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等相關規範。

 

申請設立補習班聯絡窗口:

  • 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為補習班相關詢問窗口(電話:29603456轉5851、5852)。

  •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相關詢問窗口(電話:29603456轉8945)。

  • 申請設立或變更補習班聯絡窗口(電話:29603456轉2585、2593~2596、2719~2720、2793~2795) 。

  • 公司申請設立補習班流程及相關參考事項(word檔/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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