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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補習班如應家長委託代買膳食,應選擇採用國內在地肉品之店家。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135615號函辦理。

二、補習班依規定不得配置廚房或配膳空間供應膳食,為維護學童健康,確保飲食安全,本市補習班如應家長委託代買膳食,參照「學校衛生法」第23條,採用國內在地肉品之店家。

附加檔案: 教育部公文109E0860944.PDF
於 2020-10-06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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