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135615號函辦理。
二、補習班依規定不得配置廚房或配膳空間供應膳食,為維護學童健康,確保飲食安全,本市補習班如應家長委託代買膳食,參照「學校衛生法」第23條,採用國內在地肉品之店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