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5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134852A號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9月11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88931號函辦理。
二、請補習班業者遵循下列規定: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若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補習服務之資金來源時,請依教育部於109年3月16日公告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如貸款機構名稱、利息計算方式等,並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的抗辯機制,如短期補習班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上開契約書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 三)補習班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 四)補習班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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