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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因應政府宣布110年1月1日起進口含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豬肉,衛福部已修正公告散裝、包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請貴中心依規定辨理。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174506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政府宣布110年1月1日起進口含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豬肉,衛福部已修正公告散裝、包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依食安法規定,如未標示,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三、 本市自辦供餐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係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經查本市自辦供餐之課照中心共計25家,請各中心於109年12月10前依「豬原料原產地標示範本」落實標示規定,並將標示情形照片以電子郵件回覆本局課照中心承辦人。
四、 自110年1月1日起,衛生單位將抽訪各供餐場所,如未依規定辦理,除依前開規定裁罰外,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重處以停辦之處分。請各中心務必確實依前皆規定標示。
五、 本局公文後續函發各中心,檢附新北市自辦供餐之中心名冊、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各1份供參。
六、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課照中心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2794,電子郵件:AO1890@ntpc.gov.tw。

附加檔案: 新北市自辦餐點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名冊.pdf
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pdf
於 2020-12-09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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