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二、報名時間:110年8月20日(星期五)至110年8月23日(星期一)止。
三、考試日期:110年10月3日(星期日)。
四、檢附考試簡章、報名表及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