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
1.依教育部110年9月11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19733號函辦理。
2.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補習班(課照中心)提供未達基本工資勞工之薪資補貼一案,請補習班(中心)務必將紓困補助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員工;如未轉發,恐觸犯刑法侵占罪,並應將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之證明送教育部。
3.又「勞動基準法」第2條明定工資定義以及雇主應依該法遵守勞動契約及工資等相關規定,本次紓困補助經費與雇主依法給付工資兩者內涵迥異,故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不得以教育部補助紓困經費充抵雇主本應支付勞工工資。請補習班(中心)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