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公告事項:
一、查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補習班應於固定場址招生授課;同準則第38條規定,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同準則第35、36條規定,補習班倘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或變更班址等,本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屬情節重大者,逕依同法第25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並予公告。
二、次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課照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條第3款規定,課照中心不得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依同法第107條處以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依同法第83條第11款規定,課照中心不得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得依同法第108條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三、綜上,本局重申,為維護學生學習環境安全,本市補習班、課照中心應於固定場址招生授課,不得辦理戶外教學活動等非核准之事項,違者逕依相關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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