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工務局110年10月29日新北工使字第1102072434號函、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規定,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D類5組):申報頻率為每1年1次,申報期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為維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請補習班儘速於申報期限內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場所若逾期未申報或檢查不合格者,本府工務局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