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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為維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請各中心於申報期限內(7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其餘如內文,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工務局110年10月29日新北工使字第1102072434號函、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規定,,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D類5組):申報頻率為每1年1次,申報期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為維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請各中心於申報期限內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場所若逾期未申報或檢查不合格者,本府工務局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附加檔案: 工務局來函-110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pdf
於 2021-11-04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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