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0年12月21日新北教社字第1102447325號函(諒達)暨本局111年3月14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1041519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若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可至中心上班(課);另「自主健康管理者」於入中心前須提供快篩陰性證明。
(二)全體教職員工生保持社交距離、隨身自備酒精,並依據中央公告疫情警戒標準之佩戴口罩規定,加強環境消毒。
(三)倘教職員工及學生經「匡列居家隔離者」,依據衛生單位疫調結果及公共衛生專業建議,通知中心實施預防性停課及停課天數。另該員須確認PCR結果陰性或提供解隔離單方能至中心上課,並進行環境清消。
(四)遇確診個案:應通報主管機關,連繫後送醫院,依規定暫停至中心10天並進行環境清消,請中心收集確診個案曾經密切接觸之人員名單(例如:曾為同一間教室師生及活動等),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復課須全體教職員工生快篩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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