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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檢送修正後「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運指引」,請本市短期補習班配合辦理,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7296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從業人員進入中心,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 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查詢下載。本局將持續配合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所有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補習班應依「從業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造冊管理;從業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應填列「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另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善盡資料保護責任,若有後續使用,應去識別化。

(三)請補習班從業人員儘速完成2劑COVID-19疫苗接種,並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

附加檔案: (1101220)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營運指引.pdf
(110122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宣導事項檢核表.pdf
於 2021-12-22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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