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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因應疫情升溫,請各補習班務必落實相關疫情營運指引。

因應近日疫情升溫,為維護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及學員健康安全,請短期補習班務必依據本市防疫指引及最新防疫規定配合辦理,重申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運期間:

1、所有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 19 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3、補習班應依「從業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造冊管理;從業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應填列「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另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

二、人員健康管理:

1、落實出入人員體溫量測、盤點及造冊相關人員名單並運用「臺灣社交距離App」,落實健康狀況監測。

2、全體教職員工生保持社交距離,並佩戴口罩、加強環境消毒。

三、停課標準及應變措施:

1、倘教職員工及學生經「匡列居家隔離者」,該員於 PCR結果確認前,補習班「預防性停課」至該員 PCR 結果陰性方能復課,並進行環境清消。

2、遇確診足跡:應停課3天,並進行環境清消。

3、遇確診個案:應通報主管機關,連繫後送醫院,依規定停課14天並進行環境清消,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

4、復課須全體教職員工生快篩陰性。

5、曾確診個案如需返回補習班上班(課),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四、為能隨時因應疫情變化,請各補習班預先擬定補校停課、補課及定期評量應變計畫,並提早進行遠距教學演練。

 

請補習班應落實相關防疫營運指引,倘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本局得依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於 2022-01-05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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