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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請各補習班於寒假期間落實防疫準備工作,並自111年2月7日至111年2月14日上網填報補習班從業人員第2劑疫苗接種情形,請查照。

一、有鑒於寒假期間補習班學生人數較多,請貴班提醒所屬人員避免前往參加大型集會活動、進入及參加人潮眾多之密閉群聚空間及活動場所,提醒防疫相關注意事項,相關防疫指引於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5日公告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及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重申規範如下:

(一)營運期間:

1.所有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並依「從業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造冊管理。
2.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並依「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造冊管理。
3.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

(二)人員健康管理:

1.落實出入人員體溫量測、盤點及造冊相關人員名單並運用「臺灣社交距離App」,落實健康狀況監測。
2.全體教職員工生保持社交距離,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應佩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三)停課標準及應變措施:

1.倘教職員工及學生經「匡列居家隔離者」,該員於 PCR結果確認前,補習班「預防性停課」至該員PCR結果陰性方能復課,並進行環境清消。
2.遇確診足跡:應停課3天,並進行環境清消。
3.遇確診個案:應通報主管機關,連繫後送醫院,依規定停課14天並進行環境清消,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
4.復課須全體教職員工生快篩陰性。
5.曾確診個案如需返回補習班上班(課),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二、請補習班應落實相關防疫營運指引,倘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局得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另為瞭解補習班從業人員第2劑疫苗接種情形,請補習班自111年2月7日至111年2月14日至本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https://LLL.NTPC.EDU.TW/CRAM)填寫新北市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疫苗施打情形調查表,詳細填報步驟請參閱本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之最新消息,請各補習班確實填報,如未填寫者後續列入稽查優先對象。

附加檔案: 1110127新北教社字第1110190777公告.pdf
於 2022-01-27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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