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工務局111年2月14日新北工使字第1110234680號函、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請補習班儘速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場所若逾期未申報或檢查不合格者,本府工務局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