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新北市社會教育資源網

:::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終身學習期刊
:::

最新消息



[一般] 有關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於居家隔離(含自主防疫)期間得否進班上班(課)及勞工相關權益問題,及補習班補習班學生因疫情停課之退費規定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5119號函及111年5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64961號函及111年7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055003號函辦理。

 

二、倘教職員工生為居家隔離期間(適用3+4或0+7天規定),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及5月17日來文,學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其教職員工生於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或0天「居家隔離」+7「自主防疫」期間(共7天),亦請停止前往機構及實施實體課程。其中自主防疫期間,仍以不到校(班)為原則,可採取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

 

三、有關補習班及課顧中心教職員工於居家隔離(含自主防疫)期間之相關工作權益部分:

(一)教育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雙方簽訂之契約以及勞動部防疫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及法令資訊(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28656/28660/nodelist)等而定。

(二)次依上開網站QA「補習班應教育部之疫情因應措施要求,停止讓學員到班上課,從業勞工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配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退費規定,補習班如透過提供同步線上教學、錄製影片等方式提供教學,因勞工仍持續提供勞務,工資應依照原約定給付。惟如補習班因缺乏視訊設備或學生不願採以視訊方式授課,事實上無法營運,依照教育部規定應予退費;此類停工原因因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四、有關補習班學生因疫情停課之相關退費規定說明如下:

(一)如短期補習班因有學生或教職員工為確診個案或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致使部分班級或全部班級依規定必須停止實體課程,則同班直接受影響學生可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二)倘學生個人因素無法上課或不願實體上課,或是機構並未採遠距視訊方式授課,補習班退費規定如下:

1.採自主應變措施而停課部分: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費:(第3款)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2)至有關補習班為防疫情擴散,配合周邊學校預防性停課衍生之退費問題一節,原則比照前揭規定退費。

2.非因自主應變措施影響及配合學校預防性停課,屬學生個人因素無法上課或不願實體上課部分,依本準則第24條規定略以,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90%。但所收取之10%部分逾新臺幣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2)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1/3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1/2。
(3)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1/3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附加檔案: 1110426函.jpg
學安組1110064961.pdf
111年7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055003號函.pdf
於 2022-09-05 發布  


目前線上人數 4 人, 本日 1852 人,本月 57262 人,共 2608535 人
回頂端
新北市學習地圖
最新消息
學習型城市
最新消息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