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8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3904號函辦理。
二、旨揭防疫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課照中心應落實教職員工生全程佩戴口罩、遵守飲食防疫措施及相關防疫規定。
(二)如違反前開防疫規定,而致有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於確診前2日內有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之高風險人員,快篩陰性者始可上課,如有症狀者應儘速就醫。本局後續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查處及輔導改善。
(三)其餘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於確診前2日內,全程佩戴口罩共同活動之人員可正常上課,惟需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四)課照中心應採自主應變,可考量暴露風險高低採自主暫停實體活動等措施,且可考量運作量能,適時調整服務方式,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治作為,以增加防疫效能,及時阻斷傳播鏈。
(五)本局後續將加強查核,倘查有未依規定落實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六)請各中心宣導所屬教職員工儘速完成接種3劑疫苗,並務必嚴格執行相關防疫措施,儘速做好準備,與政府部門、學校齊心抗疫,保障親師生及市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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