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5119號函及111年5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64961號函及111年7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055003號函辦理。
二、倘教職員工生為居家隔離期間(適用3+4或0+7天規定),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及5月17日來文,學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其教職員工生於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或0天「居家隔離」+7「自主防疫」期間(共7天),亦請停止前往機構及實施實體課程。其中自主防疫期間,仍以不到校(班)為原則,可採取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
三、有關補習班及課顧中心教職員工於居家隔離(含自主防疫)期間之相關工作權益部分:
(一)教育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雙方簽訂之契約以及勞動部防疫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及法令資訊(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28656/28660/nodelist)等而定。
(二)次依上開網站QA「補習班應教育部之疫情因應措施要求,停止讓學員到班上課,從業勞工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配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退費規定,補習班如透過提供同步線上教學、錄製影片等方式提供教學,因勞工仍持續提供勞務,工資應依照原約定給付。惟如補習班因缺乏視訊設備或學生不願採以視訊方式授課,事實上無法營運,依照教育部規定應予退費;此類停工原因因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四、有關課照中心學生因疫情停課之相關退費規定說明如下:
1.採自主應變措施而停課部分,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第1項規定,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與兒童家長。
2.屬學生個人因素無法上課或不願實體上課部分,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第1項規定,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與兒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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