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06025號辦理。
二、本案係勞動部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0條及第15條,請各補習班據以辦理,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第5條,增訂第1款規定,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二)第10條,鑒於第1類外國人申請案件已改採網路線上申請模式,增訂第2款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第15條,修正條文實施日期為自發布日施行。
三、檢附「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0條及第15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