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4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5047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0月28日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辦理。辦理。
二、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變化,教育部依據前述指揮中心規定,修定旨揭持續營運範本,提供本府所轄100人(含)以上單位之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其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及學員(生)訂定,並落實自主應變措施,進行持續營運之風險評估及因應,俾利其能持續業務及運作,以期將損失減至最低。
三、請本市補習班應確實遵守防疫指引,100人(含)以上單位應參考旨揭持續營運範本訂定營運計畫。至未達100人之單位,請依公布之各防疫指引規定辦理,並得參酌旨揭持續營運範本加強相關規定。
四、旨揭計畫之相關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專責單位)」: 能即時掌握人員確診等相關資訊,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並依自主應變措施,統籌管理內部各項防疫工作及後續應變方案。
(二)依據指揮中心、衛生主管機關及教育主關機關建議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三)有關持續營運計畫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NampyUGdDweVMyoNL1x8gA)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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