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9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5315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本辦法修正條次摘要重點文字如下(詳參修正總說明暨對照表):
(一) 因法源(母法)條次修正,隨同修正本法:包括第1條、第10條、第13條。
(二) 本法原「直轄市、縣(市)」文字,修正為「各該」文字:包括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
(三)本法第5條:刪除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逾10年檢具保養紀錄表件及逾12年行駛路線限制文字。
(四) 本法第6條:新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文字。
(五) 本法第11條:明訂駕駛人健康檢查時間及項目。
(六) 本法第13條:原「應滿20歲」修正為「應為成年」。
(七)刪除原第18條條文;原第19條條文移至第18條。
四、請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恪遵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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