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第9條第4項、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35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等。
二、查補教法第9條第4項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須檢附相關文件報府核准後始得聘任,異動時亦同,違者逕依同法第9條第13項處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次查準則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補教法第25條規定處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第1項第4款,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
(二)第1項第7款,公共安全或衛生設備不符規定。
(三)第1項第8款,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
(四)第1項第12款,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四、再查準則第38條規定略以,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
五、為輔導本市補習班合法營運,本局不定期自辦抽查或依人民陳情案件辦理稽查作業,近來查獲大量違規態樣分別為未依規定填報師資、招生對象及科目不符規定、收費收據或定型化契約不符規定、擅自變更班址(舍)、超收學生、辦理非屬補習班業務(含幼兒園業務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務)及以未核准或核備之車輛載運學童等,亦有部分補習班發生不當管教或性騷擾案件等,前述各項缺失改善方式如下:
(一)未依規定填報師資部分:補習班教職員工係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各補習班於教職員工異動時皆應依規定至本市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HTTPS://LLL.NTPC.EDU.TW/CRAM)登錄資料。
(二)招生對象科目不符規定部分:補習班應依核准科目及對象招生授課,如有變更需求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變更文件請逕自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S://LLL.NTPC.EDU.TW/)中補習班申請變更文件項下載,未變更完前不得教授未經核准科目及對象。
(三)收費收據及定型化契約不符規定部分,補習班收費收據須載明立案班名、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及退費規定,新修訂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已公告於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S://LLL.NTPC.EDU.TW)之補習班中相關文件項下供參。
(四)擅自變更班址(舍)部分:補習班應依核准班址招生授課,如有變更(含增、減班址及遷址)需求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變更文件請逕自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S://LLL.NTPC.EDU.TW/)中補習班申請變更文件項下載,未經核准變更不得使用;另請貴班務必依立案核准平面圖使用補習班空間,如有變更室內裝修或於核准班舍內增加教室之需求,應先行向本府工務局申請變更完竣,再檢附經本府工務局核准之新室裝合格證明或公文、核准前、後平面圖及含教室面積之班舍平面圖等資料,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增加教室數,方完成變更立案資料,另違建空間不得使用。
(五)超收學生部分:補習班立案核准平面圖註記為教室之空間使得作為教室授課使用,且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另本局核准之班級數及人數上限,業登載於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s://bsb.kh.edu.tw/),請務必依核准人數招生授課。
(六)辦理非補習班業務部分:補習班之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設立幼兒園得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app/home.php)查詢立案資料,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得至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查詢立案資料。未經核准不得辦理幼兒園或兒童照顧服務等業務。
(七)補習班如需使用車輛接送學童,應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申報文件請逕自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中補習班相關文件項下載,違者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八)另請各補習班平日應依「新北市政府訪查立案短期補習班現場紀錄表」加強檢視是否皆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建議將相關應備文件整理成冊由專人保管置備於班內,俾利輔導考核。
六、本局將持續加強相關法規知能宣導,請各補習班定期關注新北市社會教育資源網、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之網站公告及LINE社群公告,並參加本局每年辦理之補習班公共安全講習,期各補習班皆能依規定營運,攜手為學童營造安全之學習環境。
七、惟本府重申,倘經查獲多次違規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最重處以撤銷立案處分,請各補習班務必依規定辦理。
八、檢附新北市政府訪查立案短期補習班現場紀錄表1份供參,請補習班加強自我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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