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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不得擅自提供或餵食藥品,違者最重將依法處撤銷立案處分並移送檢調單位調查,請查照。

一、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3條及刑法第277條辦理。

 

二、依兒少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080014463號函,短期補習班人員視為此類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暨補教法第9條第10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第6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三、近來發生補習班業者擅自提供藥品餵食學生之情事,請各補習班務必遵守下列規範:

(一)教育場所學生安全最為重要,依上開法規規定,請各補習班不得擅自對學生提供或餵食藥品,如有知悉班內發生類此情事,應依上開規定於24小時內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通報社政單位,並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填報「偶發事件通報表」通報本局;若有查獲未於時限內落實通報者,將依兒少法第10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及補教法第9條第13項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二)補習班平日應加強教職員工管理,留意教職員工與學生互動相處情形,倘遇違反兒少身心健康事件時,補習班第一時間積極介入處理,善盡通報責任,另應加強向教職員工宣導相關法規知能,督導落實正向管教及班級經營,以維護學生安全及權益。

 

(三)倘補習班發生違規提供或不法餵食藥品之情事,恐涉違反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局將依法移送檢調單位進行調查,並依補教法第25條規定,最重處撤銷立案處分。

 

四、請各補習班務必依上開規定辦理,共同維護學生身心健康。

附加檔案: 1121203752.pdf
於 2023-06-21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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