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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市短期補習班務必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倘經查獲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違者將依法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7條第2項規定略以,補習班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裁處;另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1項各款情形,倘未依前揭規定不法蒐集個人及利用資料,則依個資法第4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三、近來頻繁發生補習班業者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情事,請各補習班務必遵守下列規範:
(一)倘補習班接獲民眾陳情非法取得學生個資,本局請補習班說明個資來源暨提供該時段電話招生通聯紀錄及經家長同意相關證明文件,請各補習班務必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供查處。若補習班無法提供明確個資來源,本局將依上開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若遇民眾再度陳情類似案件,經本局查證屬實且未改善,本局得累次開罰。
(二)本局重申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針對依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行銷利用時,應依個資法第8條規定,明確告知依據來源等相關事項,避免當事人產生疑義,另勿擅自購買來路不明之學生名冊,以遏阻學生個人資料不法買賣之情事及恪遵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若經查獲不法情事,將依個資法規定裁處。

附加檔案: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pdf
於 2023-08-16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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