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二、報名時間:112年8月28日(星期一)至112年9月15日(星期五)止。
三、考試日期:112年10月15日(星期日)。
四、檢附考試簡章、報名表及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