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3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3501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輔導業者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反詐騙宣導計畫及輔導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計畫各1份,請中心配合辦理。
三、另依上開計畫,要求中心個資專責人員、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每人每年接受至少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通識教育訓練,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