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533B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自113年3月8日起修正如下:
(一)第一條,新增法定通報項目:(十五)教保人員服務條例。
(二)第三條,修正校安通報事件類別說明:同一事件涉及前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之類別通報。
(三)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
1.新增「安全維護事件-校園性別事件」:知悉疑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2.新增「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校園性別事件」:知悉疑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3.新增「疾病事件-法定傳染病」:猴痘。
(四)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reurl.cc/V4rmGY)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