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32400194號函辦理。 二、依本案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貴中心辦理餐飲業者製備飲食時,應考量以符合環境永續與動物福利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三、另為推動社區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本局將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參考方案,持續鼓勵、輔導、提供教育資源及相關規劃,以協助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增能與建構健康支持性環境。 三、檢附行政院及立法院原函影本各1份。